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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第0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赵榜锦与李帅森、门峡市兴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榜锦,李帅森,门峡市兴通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第02426号原告赵榜锦,男,194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李帅森,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县。被告三门峡市兴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黄河桥头公路运输管理处一楼。代表人荆禹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榜锦与被告李帅森、三门峡市兴通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榜锦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榜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榜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赵榜锦负担。审判员  崔云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