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山东鲁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聊城昊宇彩涂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09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鲁化路31号。法定代表人于俊茹,董事长。被执行人聊城昊宇彩涂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临路58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春,经理。山东鲁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聊城昊宇彩涂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商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起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聊东执字第109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聊城昊宇彩涂板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聊城昊宇彩涂板有限公司相应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安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