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董晓会与施恩(中国)婴幼儿营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会,施恩(中国)婴幼儿营养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249号原告:董晓会,女,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章彩霞,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恩(中国)婴幼儿营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东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军,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会与被告施恩(中国)婴幼儿营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董晓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晓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晓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晓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传 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蓝迪(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