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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4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卫军与永康市金典汽车快修店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卫军,永康市金典汽车快修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095号申请执行人:许卫军。被执行人:永康市金典汽车快修店。法定代表人:池远航。申请执行人许卫军与被执行人永康市金典汽车快修店劳动争议一案,永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7日制作的永劳人仲案字(2015)第12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0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