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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俊与王蕾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12-2号原告:张俊,男,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被告:王蕾,男,1983年7月6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蕾银行存款15000元或其相当价值财产的保全。审 判 长  赵雪珍代理审判员  魏凌雪人民陪审员  宁伦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珺瑜(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