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俊与王蕾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12-2号原告:张俊,男,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被告:王蕾,男,1983年7月6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蕾银行存款15000元或其相当价值财产的保全。审 判 长 赵雪珍代理审判员 魏凌雪人民陪审员 宁伦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珺瑜(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