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执字第8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明玉与张明群、杨宗人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玉,张明群,杨宗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865-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玉,女,汉族,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成都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罗勇刚,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明群,女,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杨宗人,男,汉族,1956年1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张明玉与被执行人张明群、杨宗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成华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张明群���杨宗人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12)温江执字525案件中的执行剩余款266447.08元予以扣划。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海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