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彭新军申请刘国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新军,刘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彭新军。被执行人刘国平。本院在执行彭新军申请刘国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执字第4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戬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