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兰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72号原告兰某,女,村民。委托代理人李婷、李凤姣,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职工。原告兰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婷、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凤姣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某诉称,原、被告1999年相识,2008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01年3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甲。原、被告因年龄差异导致无共同语言,生活中无法沟通,矛盾冲突经常发生,夫妻感情日益淡漠,2014年12月我曾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官调解下,也奔着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的想法,我于2015年1月向法院申请撤诉。但事与愿违,我们的矛盾反而更加加剧,被告也一直不回家住,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甲由原告兰某抚养,被告赵某承担抚养费每月600元;3、位于渭南市双王办槐衙七组原被告共同所有的自建房屋一院进行依法分割;4、判决由被告承担10万元对外债务的清偿;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各半承担。被告赵某辩称,原、被告认识、结婚、孩子的情况都对,因为年龄差距会吵架,被告赵某晚上上夜班,白天都在家,并没有不回家。被告暂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相识,2008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01年3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甲。2010年6月左右,在被告赵某母亲宅基上建造两间宽两层独院。2014年12月,原告兰某向本院起诉与被告赵某离婚,2015年1月20日撤诉。2015年春节后,被告赵某经常不回家,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兰某搬到出两人房间但仍在一个院中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赵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2014)临渭民初字第03120号民事裁定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余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又育有一子,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理性对待婚姻,两人虽年龄差距大,但足以导致感情破裂。且原告兰某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分居亦不满两年,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对于原告兰某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兰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兰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 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佩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