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3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施陈琴与叶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陈琴,叶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194号原告:施陈琴。被告:叶忠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陈琴与被告叶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陈琴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陈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270元,由原告施陈琴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