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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3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施陈琴与叶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陈琴,叶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194号原告:施陈琴。被告:叶忠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陈琴与被告叶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陈琴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陈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270元,由原告施陈琴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