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任柏蓉与罗成、罗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902号原告任柏蓉,女,汉族,1982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罗成,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罗霓,女,汉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柏蓉与被告罗成、罗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向原告任柏蓉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任柏蓉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900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江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