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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秀珍、封广艳、张金鹏、张智博与周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黄秀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封广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金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智博,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到。黄秀珍、封广艳、张金鹏、张智博与周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西城民初字第2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秀珍、封广艳、张金鹏、张智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周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秀珍、封广艳、张金鹏、张智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秀珍、封广艳、张金鹏、张智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庞士芳执行员 杨晓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时权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