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殷玉勤与张宏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玉勤,张宏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882号原告殷玉勤,男,生于1949年11月2日。委托代理人XX梅,女,生于1950年11月1日,系原告妻子。被告张宏旭,男,生于1959年1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玉勤与张宏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玉勤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玉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殷玉勤承担。审判员 张 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永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