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昊与吴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昊,吴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吴昊。委托代理人王军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鹏。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昊诉被告吴鹏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2元减半收取3486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