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中刑减字第02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2604号罪犯丁飞,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13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13)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丁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丁飞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3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3个。本院认为,罪犯丁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丁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