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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张执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刘霄与淄博隆源陶瓷有限公司、张继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霄,淄博隆源陶瓷有限公司、张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张执字第140-2号申请执行人刘霄。被执行人淄博隆源陶瓷有限公司、张继春。本院在执行刘霄诉淄博隆源陶瓷有限公司、张继春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张执字第1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