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曾桂茂、何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曾桂茂,何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97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朱作才,行长。被执行人:曾桂茂,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被执行人:何珠东,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曾桂茂、何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9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