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南京威特力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威特力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60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威特力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栖霞区。法定代表人:李汉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威特力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28529.14元【其中货款本金693550元,诉讼费、保全费合计9772元,案件执行费9589元,自2015年5月7日计算至2015年9月8日的利息为13736.1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882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24日),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