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作发与陕西金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279号申请执行人李作发,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被执行人陕西金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作发与陕西金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公证处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安汉执字第06号执行证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陕西金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作发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计人民币399000元,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该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金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权利人李作发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金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被本院另案已查封,等待依法处理。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力新因涉嫌刑事案件,已被安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陕西金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权利人李作发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2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 斌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瑞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