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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州东暖建材有限公司与康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东暖建材有限公司,康巨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徐州东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同山区茅村镇檀山村。法定代表人周涛,总经理。被告康巨兴。原告徐州东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州东暖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被告康巨兴从网上查到原告发布的销售粉煤灰加气砖产品信息。经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购买加气砖,并就价格、数量、型号等达成一致。其后。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2013年6月3日经双方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发货清单,确认欠款总额为279552.76元。但被告对其承诺的还款计划分文没有支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9552.76元,并赔偿损失27256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康巨兴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能送达被告,经多次督促,原告依然不能提供被告康巨兴的相关信息,从而完成法律文书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州东暖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向东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