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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670号申请人刘某某被申请人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长庚路社区洞庭西路金城小区20栋1-4楼。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申请人徐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某、李某某相应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刘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贾家湖居委会146号2栋的房产(产权证号: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0790**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某、李某某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贾家湖居委会146号2栋的房产(产权证号: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079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