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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梁威健申请执行陈永伦、周雁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威健,陈永伦,周雁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510号申请执行人梁威健,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永伦,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周雁好,女,1959年5月28日出生。关于梁威健申请执行陈永伦、周雁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永伦应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8日起至判决确认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申请人梁威健,并承担受理费275元;被执行人周雁好对陈永伦应偿还的借款3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5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