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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与覃秀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覃秀英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161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解放路。负责人:陈贞贵,总经理。被告:覃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与被告覃秀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德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福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