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石洪桥与侯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洪桥,侯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734号原告:石洪桥。被告:侯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洪桥与被告侯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洪桥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石洪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洪桥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用2020元,合计诉讼费用4920元,由原告石洪桥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科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