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晓娟与被执行人李小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娟,杨菲菲,李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娟,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菲菲,女,汉族,居民。系杨晓娟之女。法定监护人,杨进荣,男,汉族,系申请人杨菲菲外祖父、申请人杨晓娟之父。被执行人李小勇,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晓娟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洋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小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2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