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隋国军与袁语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国军,袁语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隋国军,住所地东丰县。被执行人袁语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国军与被执行人袁语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袁语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张 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