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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刑减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乔定芳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定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字第347号罪犯乔定芳,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2011年10月26日送监,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11年9月28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阿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乔定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执行。2014年3月5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新刑减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改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余刑至2033年3月4日。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乔定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乔定芳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定芳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3月25日获局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1月20日、2014年8月4日、2015年1月30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4年1月24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19日、2014年11月21日、2015年4月7日共获得6次季度表扬。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执行机关建议给罪犯乔定芳减刑一年,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乔定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定芳准予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余刑至2032年3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XX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