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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伟诉被告冯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冯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879号原告杨伟,男,汉族,居民,住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号*幢*单元***室。被告冯文东,男,汉族,居民,新疆无力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70号独楼1单元4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诉被告冯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杨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丽 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