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肇庆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冯彦占、张华庆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彦占,张华庆,孟月,韩红浩,王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肇庆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冯彦占,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镇平县,公民身份号码×××0537。被执行人:张华庆,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公民身份号码×××3710。被执行人:孟月,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公民身份号码×××0026。被执行人:韩红浩,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镇平县,公民身份号码×××5577。被执行人:王从香,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镇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224。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彦占、张华庆、��月、韩红浩、王从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彦占、张华庆、孟月、韩红浩、王从香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