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广州海的城酒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保江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5南民初55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海的城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保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广州海的城酒店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赖明。委托代理人:陈浩、钟艺伟,系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保江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冯宗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海的城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保江商贸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海的城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海的城酒店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海的城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7元由原告广州海的城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瑞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