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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宝林申请执行高洪伟、林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林,高洪伟,林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杨宝林,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高洪伟,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林立平,女,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宝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洪伟、林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东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洪伟、林立平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