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执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汤永田与刘启恩、徐兆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959号申请执行人汤永田,男,195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刘启恩,男,195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徐兆海,男,196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汤永田与被执行人刘启恩、徐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启恩、徐兆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