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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洪生与李向华、黄稳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生,李向华,黄稳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生,农民。被执行人李向华,干部。被执行人黄稳稳,郓城县梳洗楼小学教师。申请执行人王洪生与被执行人李向华、黄稳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一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向华、黄稳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向华、黄稳稳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向华、黄稳稳的工资已被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一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燕朝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