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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春英与重阳二组分配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566号原告韩哓荣,男,汉族。原告孙春英,女,汉族。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赵勇,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哓荣、孙春英诉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哓荣、孙春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哓荣、孙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韩哓荣、孙春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