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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学焯与许良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焯,许良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811号申请执行人:马学焯。被执行人:许良财(曾用名许建杰)。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242号马学焯与许良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00000元及利息,另应承担诉讼费5400元,执行费94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8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炯(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