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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3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诉被告蒋海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蒋海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929号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阳光四季城A2-2地块2#楼209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8243373-7。负责人崔艳青,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漫莉,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被告蒋海轮,住承德市承德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了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诉被告蒋海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蒋海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