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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汪小黑与王小生、钟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小黑,王小生,钟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510号申请人:汪小黑。委托代理人:王凯,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小生。被申请人:钟健。申请人汪小黑与被申请人王小生、钟健船舶权属纠纷一案,申请人汪小黑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钟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汪小黑之子汪盛以其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56号22幢3单元105室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小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汪小黑的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申请人汪小黑之子汪盛名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56号22幢3单元105室的房屋产权;三、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钟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