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粤兴三道8号中国地质大学产学研基地中地大楼B201。法定代表人陈武。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5号1012室。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美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线文化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出具电审故字(2008)第036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主要内容为:1、片名为赤壁[REDCLIFF];2、出品单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狮子山制作公司(美国)、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传媒集团、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中凯世纪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广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英皇星艺(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艾回娱乐有限公司(日本)、中环国际娱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和SHOWBOX(韩国);3、影片排次号:00115283。2008年6月1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出具一份《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著作权声明》,主要内容为:1、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赤壁》版权代表人,可全权代表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授权第三人刑事包括但不限于该片的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院线)、广播权(电视台)、信息网络传播权、航空版权及该片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著作权;2、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将电影《赤壁》的部分著作权权利转授给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分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行使,具体权利为该片音像制品(载体格式为VCD、DVD等)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航空版权等著作权;3、授权类型为独占性许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不再自行行使所授权的权利,亦不再许可第三人行使所授权的权利;4、授权期限为七年,2008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4、中国电影集团分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可以将获得的上述权利转授给第三人行使等。2008年7月28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主要内容为:1、被授权单位为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授权节目为影片《赤壁》;3、授权权利为影片《赤壁》在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点播、定时直播、下载等传播方式)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授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4、授权范围为基于互联网的该节目传播和公开播映、销售的权利,适用于基于互联网传输的IPTV所对应的节目形式的业务;5、授权期限为五年,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等。2008年7月10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主要内容为:1、被授权单位为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授权节目为影片《赤壁》(上集);3、授权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部分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点播、定时直播、下载等传播方式)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授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及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4、授权范围为基于互联网的本节目传播和公开播映、销售的权利,适用于基于互联网传输的IPTV所对应的节目形式的业务;5、授权期限为5年,2008年8月7日至2013年8月6日等。2008年6月1日,狮子山制作公司(美国)出具一份《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赤壁》(REDCLIFF,上、下集)的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放映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2008年6月1日,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出具一份《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赤壁》(REDCLIFF,上、下集)的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放映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2008年6月1日,艾回娱乐有限公司(日本)出具一份《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赤壁》(REDCLIFF,上、下集)的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放映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2008年6月1日,SHOWBOX(韩国)出具一份《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赤壁》(REDCLIFF,上、下集)的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放映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2008年6月1日,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出具一份《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赤壁》(REDCLIFF,上、下集)的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放映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2008年6月1日,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一份《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赤壁》(REDCLIFF,上、下集)的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放映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2008年6月1日,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赤壁》(REDCLIFF,上、下集)的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放映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2008年6月1日,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赤壁》(REDCLIFF,上、下集)的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放映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2008年6月1日,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赤壁》(REDCLIFF,上、下集)的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放映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2008年6月1日,成都传媒集团出具一份《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赤壁》(REDCLIFF,上、下集)的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放映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2008年6月1日,中凯世纪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赤壁》(REDCLIFF,上、下集)的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放映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2008年6月1日,中环国际娱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赤壁》(REDCLIFF,上、下集)的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放映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2008年6月1日,英皇星艺(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赤壁》(REDCLIFF,上、下集)的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放映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2008年6月1日,北京电影制片厂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北京电影制片厂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是电影《赤壁》的著作权人之一,北京电影制片厂对赤壁(REDCLIFF上下集)不享有著作权。2008年6月1日,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出具一份《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赤壁》(REDCLIFF,上、下集)的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放映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2008年11月4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出具一份《著作权声明》,主要内容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全资分公司,承担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各项制片业务,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在电影赤壁(REDCLEFF,上下集)中享有的著作权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统一行使。2008年6月1日,北京广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赤壁》(REDCLIFF,上、下集)的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放映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2011年11月1日,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主要内容为:1、被授权单位为本案锋线文化公司;2、授权节目包括《赤壁上》等19部作品;3、授权内容为:第一,独家使用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包括授权方)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授权节目;第二,制止侵权的权利:独家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因授权期限内的第三方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各项赔偿款(无论是以授权方还是被授权方起诉或主张的)均由被授权方享有;第三,转授权的权利: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的转授权、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授权范围为“通过包括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限电视网、数字电视网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在内的有限、无线网络传播的音视频节目公开播映销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IPTV、VOD、PDA、数字电视、航空、客运、酒店、手机对应的节目形式的业务,被授权方网站,网吧等局域网范畴。终端消费方式包括:直播、点播(videoondemand)和下载(download)等。上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通过互联网传播作品的范畴”;4、涉案作品《赤壁上》的授权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2012年12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了(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10860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2012年12月7日,根据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在该公证处公证员黎丽和该公证处工作人员胡振国的现场监督下,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宋璐在该公证处进行了如下操作:1、新打开一个Word文档(“文档3”),在公证员已打开的360安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www.tmall.com”,2、在搜索栏中输入“海美迪”,显示相关选项;3、点击“搜索‘海美迪’店铺”,显示相关页面;4、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进入海美迪官方旗舰店;5、点击海美迪官方旗舰店首页上“推荐宝贝”中的“海美迪HD600A安卓版4.0网络智能机顶盒高清媒体播放器”;6、点击网页显示的“立刻购买”,“提交订单”,选择“中信银行”,点击“下一步”,输入相关信息后进行付款。2012年12月10日,在杭州市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413室,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宋璐在公证员黎丽和该公证处工作人员胡振国的面前,将收到的快递包裹(包裹显示为“科捷物流”)递交给公证员黎丽,并在工作人员胡振国和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宋璐的陪同下回公证处一科,由公证员黎丽当场使用其本人所有的手机对快递包裹的外观、快递单等进行拍照,并立即进行现场拆封,由公证员黎丽使用其本人所有的手机对该快递包裹内部物品等进行拍照。2012年12月18日,在杭州市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413室,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将签收的一个快递邮件(显示为“申通快递”)递交给公证员黎丽,公证员黎丽在公证处工作人员胡振国和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宋璐的陪同下回到公证处一科,由公证员黎丽当场对该快递邮件进行现场拆封,并由公证员黎丽使用其本人所有的手机对该快递邮件内及邮件外观等进行拍照。根据该公证书,海美迪公司在其官方旗舰店上宣传机顶盒产品可以与电视连接观看视频。2013年4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了(2013)浙杭钱证民字第2974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2013年3月11日,根据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在公证员黎丽和公证处工作人员胡振国的现场监督下,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宋璐进行了如下操作,并由公证处工作人员胡振国使用公证处所有的摄像机进行现场拍摄:1、将“海美迪”机顶盒连接至电视机,并将公证处的网络线插上该机顶盒(机顶盒购买过程见(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10860号,该机顶盒购买后由公证处保管,操作人员无法接触该机顶盒);2、操作电视机遥控器打开电视机,操作机顶盒遥控器打开机顶盒,出现“海美迪机顶盒”主页页面,点击“设置”,进入新页面;3、在右侧辅选项栏里通过操作遥控器进行大致浏览,返回左侧点击“设备信息”,返回主页面;4、在主页面点击“设置”,再返回前页;5、点击“应用管理”,进入新页面;6、点击“视频播放器”,进入新页面;7、返回前页,点击“下载内容”,提示“无下载内容”;8、返回主界面,点击“HiTV在线”,进入新页面,自动跳出“软件更新”提示框;9、关闭提示框,点击“优酷视频”;10:返回,点击“搜狐视频”;11、返回,点击“腾讯视频”;12、返回,点击“迅雷看看”;13、返回,点击“pptv”;14、点击“超级搜索”,出现搜索栏,在搜索栏输入字母“cbs”,选择“赤壁上”;15、点击右侧图片“赤壁(上)”,进入详情页面,点击播放,出现播放页面,随机拖动进度条进行播放。根据该公证书,在点击播放前的页面上,有“youku优酷”的标志,并有《赤壁上》的导演、主演及剧情介绍。庭审中,锋线文化公司与海美迪公司均确认,涉案影片播放时,没有出现其他标识;锋线文化公司主张,案外人“优酷网”也没有将涉案影片在电视等相关终端产品上播放的权利;海美迪公司主张,涉案影片“来源于聚合平台,我方播出的是后台推荐的最好片源,但具体片源由哪家提供无法控制”;海美迪公司主张,其与数家网站有合作协议或邮件,主要内容涉及“技术设置方面、呈现方式”。庭审后,海美迪公司提交一组电子邮件的打印件,欲证明其与案外人“优酷(土豆)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优酷(土豆)公司”允许海美迪公司搜索、链接其视频资源及涉案影片的播放链接来源于“youku.com”。锋线文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主张无法判定上述邮件联系人的真实身份,海美迪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视频系链接及涉案侵权行为与上述邮件存在关联性。海美迪公司提交了其与案外人天津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互联网视频业务合作协议》、其与案外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合作协议》及其主张的关联公司案外人深圳市海视网络有限公司和案外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欲证明其与案外人天津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上述协议中,均无涉案影片的相关信息。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锋线文化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锋线文化公司对《赤壁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约可以进行法律维权,因此,锋线文化公司系适格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权利人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案件中,公证购买的涉案机顶盒连接互联网后可以在线播放涉案影片,播放过程中,涉案影片上没有其他来源标识,原审法院认定,锋线文化公司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了海美迪公司提供了涉案影片。但海美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仅提供了搜索、链接等网络服务,海美迪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案件中,锋线文化公司主张案外人“优酷网”也没有将涉案影片在电视等相关终端产品上播放的权利,在海美迪公司未提供任何涉案影片版权授权文件的前提下,即使如海美迪公司所主张的涉案影片的播放链接来源于案外人“优酷网”,海美迪公司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理由为:如锋线文化公司声明,案外人“优酷网”没有将涉案影片在电视等相关终端产品上播放的权利,也没有证据证明案外人“优酷网”具有将涉案影片放在电视等相关终端产品上播放的意愿,而海美迪公司在未经涉案影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影片放在电视等相关终端产品上播放,侵犯了锋线文化公司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即使如海美迪公司所主张的其与案外人“优酷网”存在合作关系,亦不应认定海美迪公司不存在过错,理由为:海美迪公司明知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影视剧作品将呈现在电视等相关终端产品上,其至少应当要求有合作关系的案外人“优酷网”出具其具有将相关作品呈现在电视等相关终端产品上的权利的证明,但海美迪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且海美迪公司在案件中,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影片来源于案外人“优酷网”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案外人“优酷网”存在双方认可的合作关系,因此,海美迪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金额事项,结合《赤壁上》的制作成本及知名度等情况,综合考量海美迪公司行为性质等因素,原审法院酌定,海美迪公司应当赔偿锋线文化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关于维权合理费用事项,锋线文化公司并未对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本案案情,原审法院酌定,锋线文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为2,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海美迪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锋线文化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合计为22,000元;二、驳回锋线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海美迪公司负担。海美迪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锋线文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锋线文化公司并未获得涉案影片《赤壁》(上)的合法授权,锋线文化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仅获得了《赤壁》(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并未获得《赤壁》(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却转授锋线文化公司《赤壁》(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显然并无权利转授锋线文化公司《赤壁》(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2、海美迪公司的片源【《赤壁》(上)》来自第三方视频网站。海美迪公司HD机顶盒是一款提供网络搜索服务的网络机项盒,用户在连接网络后,可通过海美迪公司HD机顶盒搜索视频资源,而相关的视频资源均来自网络,搜索的结果也会显示视频资源的来源。锋线文化公司提交的《公证书》((2013)浙杭钱证民字第2974号)中的操作步骤也印证了海美迪公司的主张,锋线文化公司的代理人在连接网络后才能进行搜索,且搜索到的《赤壁》(上)显示片源来自优酷视频。锋线文化公司代理人的操作步骤已经说明海美迪公司的产品是在连接网络的情况下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此外,海美迪公司还提交了因合作事宜与第三人优酷(土豆)公司工作人员往来的邮件,证明海美迪公司与优酷(土豆)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合作关系。网络机顶盒的功能与有线电视机顶盒的功能基本一致,均只是提供第三方视频资源的传输、链接。3、锋线文化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且涉案影片早已过热播期,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锋线文化公司答辩称:一、我司认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海美迪公司系直接提供了涉案影片在线播放服务,请求驳回海美迪公司的上诉请求。二、侵权行为发生在我方享有相关影片的独占信息网络权期间,我司有权对该期间的侵权行为要求海美迪公司承担责任。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主要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08年7月10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中载明:被授权单位为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内容为影片《赤壁》(上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部分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点播、定时直播、下载等传播方式)的独占许可权、转授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及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原审查明事实误写为“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本院予以纠正。再查明,海美迪公司二审时确认如下内容:1、机顶盒处于开机状态下,用户操作遥控器,遥控器控制机顶盒,机顶盒通过网络线路将指令发到海美迪公司的服务器,该服务器能提供搜索和链接服务。2、海美迪公司与涉案五大视屏网站未签署授权许可协议,海美迪公司通过分析涉案五大视屏网站的客户端代码找到接入端口,然后通过该端口获取影片信息。3、涉案影片在涉案机顶盒播放时没有广告,涉案五大视屏网站在自己的播放器播放涉案影片时才会插入广告。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海美迪公司的上诉请求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锋线文化公司是否系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二、海美迪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锋线文化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关于焦点一,根据查明的事实,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处获得涉案影片【《赤壁》(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权。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再将上述权利转授锋线文化公司,锋线文化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影片【《赤壁》(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焦点二,海美迪公司的机顶盒连接互联网后可以在线播放涉案影片《赤壁》(上),双方对影片内容的一致性无异议。海美迪公司辩称涉案影片系链接自“优酷网”。经查,涉案影片播放过程中未有来源标识,海美迪公司亦确认系通过技术手段分析、破解“优酷网”的相关代码后非正常链接。本院认为,海美迪公司未经涉案影片权利人授权或“优酷网”的许可,私自将涉案影片通过机顶盒供网络电视用户点播,侵害了锋线文化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焦点三,在无法查明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数额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制作成本、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后果的情形下,行使自由裁量权,酌情判定海美迪公司赔偿锋线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海美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上诉人深圳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淦(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