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41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夏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永平人民陪审员 马 烈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