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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41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夏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永平人民陪审员  马 烈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