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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梁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934号申请人:叶某某,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人:梁某某,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叶某某、梁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某某、梁某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1月16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伤者)梁某某的医疗费244元,其中叶某某的医疗费1160元,凭发票由叶某某承担(已支付);二、由叶某某承担伤者梁某某的误工费1200元、电动车修理费420元等合计1620元(已支付);三、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