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商字第17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高密市隆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李国栋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高密市隆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李国栋,崔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字第1787-1号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号齐源大厦*座*楼。被告高密市隆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经济开发区芝兰一村东路北。组织机构代码:5567681-X.被告李国栋。被告崔方。本院受理的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高密市隆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李国栋、崔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国栋所有的鲁V×××××号小型本田雅阁轿车一辆、鲁V×××××小型奥迪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15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查封期间,禁止变卖、抵押、典当、赠予、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董培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初晓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