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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66年1月1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居民。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70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居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永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