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赵传国与赵家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国,赵家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86号原告:赵传国,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黄峻峰,1972年12月13日。被告:赵家桂,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个体户,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受理原告赵传国与被告赵家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峻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家桂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传国诉称:2002年4月赵传国持有A2驾驶证,从事汽车个体运输。赵家桂系皖M×××××大货车车辆实际所有人。2012年1月至7月间,赵传国系赵家桂所有皖M×××××大货车驾驶员,期间,赵家桂曾用赵传国A2驾驶证、身份证,用于其办理车辆保险手续,赵家桂办理后将其驾驶证、身份证归还给赵传国。2012年8月间赵传国持有A2驾驶证在杭州等地从事汽车个体运输。2013年8月底赵传国发现其A2驾驶证被交警部门处以扣分、降级处理,无法驾驶汽车运输,赵传国前往蚌埠车管所、凤阳县交警队进行查询,得知其A2驾驶证于2013年8月12日在江苏邳州地段,因赵家桂车辆(皖M×××××)套、冒用赵传国A2驾驶证信息及超载运输,被邳州交警队处以驾驶证扣18分、降级处罚,导致赵传国A2驾驶证被扣分、降级。降级后,赵传国为申办驾驶证,于2013年10月22日至同年12月31日在蚌埠车管所进行安全培训学习70天,2014年4月底才取到B1B2驾驶证。在此培训期间,赵传国支付安全培训及书本费200元、70天伙食费2100元、交通费2100元(按实际培训70天,从殷涧、凤阳至蚌埠往返30元/天计算)、因赵家桂套、冒用赵传国A2驾驶证信息进行运输,被邳州交警队处罚,造成赵传国8个月无法从事驾驶汽车运输,造成其误工损失33055.2元(按240天*137.73元/天计算)及各项经济损失,应由赵家桂承担赔偿责任。赵传国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赵家桂赔偿赵传国各项经济损失37455.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赵传国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一、赵传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赵传国原持有A2驾驶证复印件和赵传国B1B2驾驶证各一份。证明赵传国原有A2驾驶证与B1B2驾驶证照片系赵传国本人。三、邳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提供的赵传国A2驾驶证一份。证明该驾驶证的身份信息是赵传国,该驾驶证照片为赵家桂,赵家桂系套、冒用赵传国A2驾驶证身份信息的事实。四、2013年8月13日邳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13年12月27日该交通大队证明各一份。证明2013年8月12日该大队查处皖M×××××货车超载运输,该车辆套、冒用赵传国A2驾驶证(××),导致赵传国A2驾驶证被记扣18分和降级处罚,赵家桂在接收处罚时,冒签赵传国名字。五、皖M×××××号货车被邳州市交警大队查扣时的现场照片。证明赵家桂所有的皖M×××××货车因违法超载,套、冒用驾驶证,其货车被邳州市交警大队查扣的事实。六、赵家桂的身份信息表一份。证明赵家桂身份信息表上的照片与赵家桂套、冒用赵传国A2驾驶证上的照片一致。七、皖M×××××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凤阳县佳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各一份。证明皖M×××××大货车的实际车主是赵家桂。八、杭州肖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书复印件二份。证明2013年2月赵传国持有A2驾驶证,在该公司从事汽车运输劳务。九、2013年10月22日及2013年12月31日收据各一份。证明该期间赵传国A2驾驶证被邳州市交警大队扣分、降级吊销后,为申办驾驶证,在蚌埠车管所进行培训学习70天,并支付参加安全培训及书本费200元。2014年4月底,赵传国取得补办的B1B2驾驶证。赵家桂未提供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认为,赵传国提供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赵传国原持有A2驾驶证从事汽车个体运输。赵家桂系皖M×××××大货车实际所有人。2012年1月至7月间,赵传国系赵家桂所有皖M×××××大货车驾驶员,期间赵家桂曾用赵传国A2驾驶证、身份证,用于办理其车辆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赵家桂将其驾驶证、身份证归还赵传国。2012年8月赵传国持A2驾驶证在杭州从事汽车个体运输。2013年8月底赵传国发现其A2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扣分、降级处罚,遂到凤阳县交警队、蚌埠车管所进行查询,得知其A2驾驶证于2013年8月12日在邳州地段,赵家桂车辆(牌号皖M×××××)因套、冒用赵传国A2驾驶证信息及超载运输,被邳州交警队处以驾驶证扣18分、降级处罚。导致赵传国A2驾驶证被扣分、降级处罚。降级处罚后,赵传国为申办驾驶证,于2013年10月22日至同年12月31日在蚌埠车管所进行安全培训学习70天。2014年4月底赵传国取到B1B2驾驶证。在此培训期间,赵传国支付安全培训及书本费200元及伙食费、交通费等,并造成误工损失。2015年3月20日赵传国以赵家桂套、冒用其A2驾驶证信息进行违法运输,导致被邳州交警队处以其A2驾驶证扣18分、降级处罚,造成赵传国8个月无法从事驾驶汽车运输,造成其误工等各项经济损失为由诉讼来院。诉讼中,赵传国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赵家桂赔偿赵传国各项经济损失37455.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赵家桂滥用赵传国姓名,冒用赵传国驾驶证身份信息,更改其驾驶证照片制作虚假驾驶证驾驶汽车,在警方的交通违法处罚过程中,又以赵传国名义接受处罚并冒用其签名,造成其驾驶证被扣分、降级。上述事实有赵传国所举上述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赵家桂上述行为侵害了赵传国的民事权益,造成其驾驶证被扣分、降级,也造成赵传国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赵传国要求赵家桂赔偿重新申领驾驶证的学习、交通、误工等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传国诉请所支付安全培训书本费200元、培训学习伙食补助费2100元(70天×30元/天)、交通费1820元(按照殷涧镇至凤阳县城单趟固定票价6元,凤阳至蚌埠市固定票价7元,单趟13元,每天往返实际票价26元/天计算,70天×26元/天),予以确认。对赵传国误工损失酌定240天,结合其从事汽车运输行业收入的情况考虑,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2015年上年度安徽省从事交通车辆运输行业年收入50271元/年标准计算,其误工损失确定为33055.2元。综上,赵传国各项合理经济损失确定为3717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一款、第十五条(六)、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家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赵传国各项经济损失37175.2元;二、驳回原告赵传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40元,由被告赵家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守勋审 判 员 金贵昌人民陪审员 刘守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