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泽军,临淄区稷下齐鑫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邵泽军。被执行人临淄区稷下齐鑫建材厂,临淄区。邵泽军申请执行临淄区稷下齐鑫建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5)1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泽军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4291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淄区稷下齐鑫建材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泽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临淄区稷下齐鑫建材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147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临淄区稷下齐鑫建材厂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泽军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史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