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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任伟常,王文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任伟常,王文邦,重庆融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115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曹瑜,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毅,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春,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伟常,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文邦,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融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33号平街第4层8440号。法定代表人任伟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1142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任伟常、王文邦、重庆融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被裁定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院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