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柴炎军诉石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炎军,石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826号申请执行人柴炎军,男,汉族,XXXX。被执行人石红霞,女,汉族,XXXX。柴炎军诉石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石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柴炎军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5年1月29日),但被执行人石红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柴炎军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石红霞名下位于XXXX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二、限被执行人石红霞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