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上海咸平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尚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咸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尚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3307号原告上海咸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邓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文君,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尚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咸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尚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咸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3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嘉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