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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飘飘与于东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飘飘,于东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450号原告王飘飘。被告于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飘飘与被告于东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得友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飘飘撤回对被告于东波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飘飘撤回对被告于东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飘飘承担。审判员  王良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XX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