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左洪茂与高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左洪茂。被执行人高远。左洪茂与高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淮开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案件受理费2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6元,由被告高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高远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没有房产、土地、车辆及工商登记,目前高远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在告知书内载明了申请执行人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的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四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