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8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罪犯陈莽脱逃罪,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8780号罪犯陈莽,男,汉族,1965年5月4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3日作出(2000)滁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一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犯流氓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八年十一个月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2000)皖刑复字第10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02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06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2年06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陈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毒品犯罪,未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