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汪萍果与张伯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萍果,张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296-2号申请人汪萍果,男,1971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伯刚,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伯刚在徽商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盼盼 微信公众号“”